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内容: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回复:(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告知受理情况;
(二)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告知来信人补充材料;
(三)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移送情况;
(四)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移送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复来信且已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三)内容违法的;
(四)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多人联名来信反映同一事项的,可以选择若干代表予以回复。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来信的,可以直接向律师或者代理人回复。回复群众来信,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和归档留存。来信地址明确的,应当在短信、电话回复的同时,予以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