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口腹之欲,付出的代价有点大……
发布时间:2021-04-22 作者:富阳检察 来源:富阳检察 阅读量: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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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富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在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为食用野味,在富阳某公益林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获野猪2只,小麂1只(内含胚胎幼体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黄某某的家中查获铁夹子19个、塑料夹子5个、钢丝套4个及野猪肉10袋、麂肉2袋。野猪和小麂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同时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了详实的证据,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表示认罪悔改,并支付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富阳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本区于2020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同时明确了铁夹(野兔夹)、猎套、地枪(地弓)、弹弓、弩、电击或电子诱捕器等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都属于禁用工具。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规定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进一步升级。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应从你我做起,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用法治精神建设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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