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剑指贪腐——被告人谢声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3-03-24 作者:富阳检察 来源:富阳检察 阅读量: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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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

3月24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富阳区富春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原主任谢声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桑涛出庭支持公诉,富阳区法院院长余文玲担任审判长。本案是今年以来富阳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现场同时也是反腐倡廉教育课堂,富阳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富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200余名党员干部到场旁听庭审全过程,沉浸式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声利用担任富阳市(区)富春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领导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征地拆迁、生产项目审批、用地规划报批、矿山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案经区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至富阳区检察院,经审查,区检察院以谢声涉嫌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

庭审中,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桑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有力指控了谢声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在庭审中,桑涛总结了谢声犯受贿罪的相关行为特点,剖析了其走向犯罪深渊的原因,指出了本案给广大党员干部带来的教训与启示。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庭教育 检察长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我们要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反思被告人谢声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至少有三点启示值得人们记取:

第一,权力是一柄双刃利剑。必须清廉、合理、合法地使用,它能够为人民群众谋得福祉与利益,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系情于民、谋利于民的重要方式,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与拥护。第二,以身试法者,终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贪腐是一条不归之路,触犯刑律,躲得一时躲不了一世,每个人要谨记,只有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能真正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第三,作为人民公仆,务必要算清腐败犯罪的七笔账。一算“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二算“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算“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四算“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五算“亲情账”——不要众亲蒙羞;六算“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七算“健康账”——不要身心交瘁。希望人人都能好好算清这笔人生帐,不要迷失人生的航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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