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之有悟,共享共进——“富春·青训营”之刑检学堂【罪名解析·你说我评】第二期再度起航
发布时间:2024-10-24 作者:富阳检察 来源:富阳检察 阅读量: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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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打造富阳检察互学互促氛围,提升干警专业办案素养,10月22日,“富春·青训营”之刑检学堂【罪名解析·你说我评】第二期如期而至。两名“青训营”学员带来了两场精彩的罪名解析,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剖析探讨中碰撞智慧火花。

解析主题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

主讲学员周启帆从信息化时代的背景出发,梳理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脉络,重点探讨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要件的理解,使用多个案例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深挖实务中定罪量刑难点。

专业导师汪琰婷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进一步分析办理此类案件的要点,提醒大家注意罪名认定界限,慎重适用兜底条款,细致审查电子数据。部门副主任李伊红进行补充,她提到要特别关注合法经营活动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注重审查全面性,精准判定涉案信息的内容及数量。

解析主题二:电信网络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主讲学员周样金从电影《孤注一掷》引入,具体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管辖、入罪标准等内容,并探讨与之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难点,并生动形象探讨了自己对黑吃黑行为性质的理解。

专业导师李伊红为大家梳理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多种形式,提出在区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特别关注帮助行为的介入时间节点。同时,她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提醒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细节处理,在提交量刑建议时注重罪责刑相适应问题,在证据审查时应结合电子数据、行为模式、既往经历、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性。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洪世平进行补充分享,他指出在办理支付结算类帮信案件时,适用《新型信息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第2款需注意其严格的前置条件,办案时较常适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条的规定。两条规定并不矛盾,需在考虑不同条件与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依法适用。

罪名解析中加深理解,你说我评里分享经验,期待“富春·青训营”下一场活动,共探索,共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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