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觉得只有捕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比如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才会触及法律,抓几只野鸡野兔不算什么!如果你也这么想,那可就错了!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仍有少部分人贪图“野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都是“三有保护动物”。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能抓,“三有”动物同样不能,我们常见的斑鸠、麻雀、竹鼠、中华蟾蜍(癞蛤蟆)、鼬獾、野兔、野鸡、刺猬、喜鹊、小麂、松鼠、白鹭、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非法猎杀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提示】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即便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不用承担责任,还是会面临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