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二、提交的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