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现场|当“两山”理论与“两长”开庭相遇,《富春山居图》又多了一抹司法绿意
发布时间:2022-06-06 作者:富阳检察 来源:富阳检察 阅读量:10532
【字体:    

时逢荷月,夏树苍翠。为更好展现检察机关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担当作为,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初心使命共建美丽中国,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和第12个浙江生态日来临之际,精心推出6月环保主题特辑“绿镜”,带你进入检察第一视角,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声响,富阳区首起非法处置废机油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于6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由区检察院检察长桑涛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院长余文玲任审判长,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共同守护现代版“富春山居图”。

基本案情·检察指控: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施某某在富阳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期间,将经营产生的废机油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钢管租赁服务部。其中一家钢管租赁服务部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购得废机油后,雇佣员工使用该废机油在未经硬化处理的场地上对出租钢管的扣件、螺丝进行涂刷润滑作业,造成场地地表土壤污染。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查获废机油及包装桶等,经认定,均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公安及环保部门已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扣押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并由二被告人分别支付危废处置费用。被告人赵某某已委托环保公司转移处置场地地表污染土壤40余吨并支付费用16万元;被告人施某某全额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万元。

经司法鉴定,上述钢管租赁服务部存在明确的废机油污染土壤行为,土壤损害量约为200立方米,损害价值达1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钢管租赁服务部、汽车修理厂及实际经营者施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分别就该案刑事诉讼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

法庭教育·检察长说:


浙江是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发源地。生态文明建设对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大中国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生态文明理念也在不断深入人心。就富阳而言,我们从原先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模式向绿色发展之路转型,一路走来并非易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依法保护环境、依法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正当其时;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对本案进行审理也具有重大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随意处置危废会造成地下水体和土壤的严重污染,甚至会对人体造成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损害,因此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本案二被告人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而跨过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的后果。二被告人也在庭审中表示今后会从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守护绿色生态,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是依法能动履职的使命所在,也是积极践行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检察担当。2021年,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汽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开展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调查走访中发现不少汽修厂对于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没有引起重视,违法违规的行为仍然存在,故以诉前检察建议形式推动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开展专项行动督促整改,防范汽修废物处置不当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本案被告同样也是主观上没有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置有深刻认识,而导致今天面临被追究刑事、民事双重责任的后果。值得肯定的是,被告在案发后及时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弥补损害后果,这也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希望达到的目的之一。希望通过本案的判决,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心存侥幸擅自从事危废处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敲响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手机版官方网站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平台

公益诉讼举报

富春检企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