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是居民生活和生产中极为重要和常见的能源,但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我国法律法规对瓶装燃气的储存、运输、充装、经营等各个环节都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近日,富阳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非法经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长期从A省充装燃气并运输至B省进行销售,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隐患。
犯罪嫌疑人王某原系燃气公司的业务员,从公司出来后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日常谋生。一个偶然的机会,其认识了送气工彭某。2020年下半年,彭某向其抱怨燃气价格高,供应站利润微薄,问王某是否有从外地买到便宜燃气的途径,并承诺给其一定好处费,王某欣然答应。根据之前跑业务掌握的信息,王某很快找到了A省一家位置偏僻的燃气充气站。在利益的驱使下,该充气站与没有经营资质的王某达成了“合作协议”。
2021年8月份开始,王某先到彭某那里将空瓶拉到A省的充气站,充完气之后将气瓶拉到彭某储存燃气的地方,每次交易后,他都能从彭某处拿到相应费用,并使用现金结算,避免留下“痕迹”。尝到甜头后,王某更加坚定了“铤而走险”的决心。就这样,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王某,驾驶着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厢式货车,穿梭于A省和B省的高速公路上,危险重重的跨省送气行为竟持续了一年之久。
王某本以为自己的生意可以一直人不知鬼不觉地经营下去,但他没有料到的是,这辆超载的货车终成为事发的导火索。2021年12月29日晚,王某又一次与A省的加油站开展合作,共装了178瓶液化气。王某驾车行驶在回B省的高速公路上时,因车辆严重超载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幸而当地交警开展了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后调查发现,该涉案货车在运输时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没有悬挂符合规定的警示标识,气瓶仅简单堆放在车厢内部,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固定,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液化气金额达24万余元。2022年11月9日,经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的王某,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所有的气瓶进行充装并售卖,违背了燃气专营且不得跨区域销售的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炎炎夏日,燃气罐更加容易“上火”。普通用户本身并不具备燃气运送能力,不当操作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对此,我们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时刻拧紧燃气“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