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我院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促使一案改判
发布时间:2011-07-31 作者:富阳检察 来源:富阳检察 阅读量:870
【字体: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我院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促使一案改判

 

近日,我院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依法改判。这是我院与法院联合出台《关于使用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实施办法》后第一次积极尝试,从受理当事人申诉至法院依法改判只用了6个月时间,比运用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至少缩短近1年时间,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万元。

2003年7月份,我院依法受理了申诉人富阳市东洲街道小沙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富阳市人民法院(2002)富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的申诉案。经审查查明:1997年,因建造杭州富阳污水处理厂需要,有关部门征用了小沙村36亩耕地,支付给小沙村土地安置费468000元。1998年8月19日,富阳市劳动部门根据人均占地面积下达了50名“农转非”指标给小沙村,1999年6-8月份,陈国峰等39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将户口迁入东洲居民组。后因劳动部门下文规定“农转非”不安排就业,陈国峰等人要求小沙村村委会支付安置补助费,经多次协调,安置补助费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02年10月30日,陈国峰等39人向富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沙村村委会支付每人安置补助费10883元。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小沙村委会支付陈国峰等39人安置补助费每人9360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法院判决“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有误。因此,我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通过再审作出判决:一、撤销该院(2002)富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二、被告富阳市东洲街道小沙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陈国峰等39人每人安置补助费4255元。通过法院再审判决,为小沙村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20万元。

 

 

手机版官方网站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平台

公益诉讼举报

富春检企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