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富春街道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董事长金雪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一案宣告判决,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被富阳区人民法院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行贿罪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金雪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杭州市拘留所民警陈明(另案处理)现金、车辆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万余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金雪传利用担任富阳市(区)富春街道金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余某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3050万元。
经审判,被告人金雪传利用担任农村基层经济组织董事、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罚金人民币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