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针对民行抗诉工作开展难,程序比较复杂,诉讼效率又比较低的现状,我院从便民和司法效益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运用检察建议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新领域。2002至2003年共发出检察建议12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的做法是:
一、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判案件
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运用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申诉人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的问题,我院积极尝试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首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使用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实施办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作了统一规定,其次对审查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前,与法院分管副院长及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负责同志相互联系、沟通,做到既监督有力,又协商配合,为启动再审程序创造条件。如富阳市东洲街道小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安置补助费纠纷申诉案。经审查我院认为法院判决“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确有错误,我们先与法院的分管副院长和审监庭的同志开诚布公讲明案情,在达成一致看法后,再正式向法院发出再审书面检察建议。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并依法改判。这比运用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至少缩短一年时间。
二、利用检察建议,防止国资流失
近几年来,因国有企业改制具体操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救济和解决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侵害时又存在着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的现实问题,我们对这些群众反响较大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的案件进行调查,如查证属实的,就向国资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如我院在查办王华、蔡治平、华小龙贪污案过程中,发现富阳市青云粮管所在2000年12月13日改制时,原所长王华、副所长华小龙、财务科长蔡治平有共同合伙隐匿国有资产的嫌疑,于是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在证据比较充分,当事人对隐瞒国资的问题也供认不讳的情况下,我们与富阳市国资办进行了沟通,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国资办采纳我院的建议,通过行政措施将流失的国有资产予以收回,有效地防止了这笔93.23万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运用检察建议,配合法院执行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的当事人通常推卸、逃避责任,同时申诉双方当事人往往因为自身经济能力的限制,面临困境时易情绪激动,矛盾较易激化,而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被执行方有时会以暴力抗拒执行,刑拘又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憎恨的现状,我们一方面稳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查明案情,若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公平,我们把工作重点放至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上。如俞彩成雇工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案焦点在执行问题上,申诉人俞彩成因这次建房事故家境败落,两个儿子被迫休学在家,生活重重压力也使她有了轻身的念头,同时两木工因伤残急需医疗费和生活费也紧追着法院要赔偿款,并指责法院执行不力,法院在执行中对俞彩成两次刑拘终因俞彩成确实无力支付而无济于事,经过了解我们发现当事人三方都有尽快执行的意向,就与执行法官进行了沟通,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召开了调解会,顺利完成了执行工作。
四、善用检察建议,促使执行和解
基层的法院面对的绝大多数是标的不大而矛盾又较易激化的案件,如不迅速、有效的解决,往往会造成层层上告、越级上访的局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会造成诉累。针对此类标的小,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的案件,我们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在执行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范乔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我们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确有错误,但考虑到被申诉人王建平有和解诚意,且本案标的不大,就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召集三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王建平自愿承担付款义务,并已履行完毕,当事人都比较满意。
五、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机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