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红”照样定受贿
发布时间:2015-07-15 作者:富阳检察 来源:富阳检察 阅读量: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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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分红”为幌子拿企业的好处费,如此处心积虑的变相受贿依然难逃法律的制裁。今年1月9日,原富阳市环保局项目开发科科长王永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富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30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下达后,王永平没有提起上诉。1月19日,一审判决生效。
今年49岁的王永平从1997年开始担任富阳市环保局项目开发科科长,主要负责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的立项审批,环境评价业务等的审批工作。2002年7月至2004年期间,王永平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富阳的环评业务给杭州市环境科学院(简称环科院),并在环评业务的审批中给予关照,先后6次非法收受环科院贿赂款211400元。
环科院高额的回扣让王永平的物质欲望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无形的恐惧,生怕如此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赂很快就会暴露。为了继续满足自己的金钱欲,王永平开始冥思苦想一种可以“安心”拿钱的办法。此时,恰逢一位熟识的朱老板提出要成立一个做环评业务的公司,想要王永平帮忙,并拉其入股,此举正中王永平下怀,用他自己的话说:“连续几年拿杭州环科院的回扣,我感到心里也比较害怕,这样的事情下去总不好,朱提出要成立公司,要我入股,我想改变一种方式拿钱,总要好一些,我心里也稍微踏实一些……”
两个各怀目的的人一拍即合。王永平象征性地拿出1万元“入股”朱某的富阳万通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并帮助万通公司成功挂靠杭州环科院。朱某有了杭州环科院的名头,加之王永平在业务和审批上的关照,公司很快上了轨道。而王永平名为股东,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盈亏等概不过问,只是高枕无忧地坐享“分红”之利。2005年至2006年期间,王永平先后2次以“投资分红”的名头非法收受朱某的贿赂款80000元。在这种名存实亡的“投资合股”的虚伪外衣下,赤裸裸的金钱和利益关系呼之欲出。
钱来得容易,去得也快。从2002年7月开始,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王永平收受各类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6400元,而这些钱基本上都被其挥霍殆尽:赌博、吃喝他豪气冲天,买房、置业他财大气粗,家用、开支他大手大脚……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很快,王永平用金钱堆砌的美梦便灰飞烟灭。
2006年8月3日,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永平立案侦查,同年11月22日以受贿罪对王永平依法提起公诉。在整个侦查起诉过程中,王永平始终辩称其收受的朱某的80000元贿赂款是合理的“投资分红”收入,妄图以此减轻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侦诉衔接,从王永平和朱某双方就王“出资10000元”的实质、合伙企业的要件、该公司的股东登记、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盈亏结算等多角度入手,全面做好取证、固定证据工作,最终以确凿的证据证实所谓的“出资10000元”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不能认定是投资,王永平收受朱某这80000元是以“投资分红”为名收受的贿赂款。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永平收受朱某80000元的该笔受贿犯罪事实予以全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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